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贸易
发展基地创建办法》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5〕179号
各市商务局(委),义乌市商务局:
为推进服务贸易产业集聚,促进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发挥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在推进产业集聚、提升产业规模、加快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先导作用,形成服务贸易产业集聚,促进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分别包括:
(一)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基地
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基地是指以制造业和服务业集聚的现有开发区或其它产业园区为发展载体,积极探索通过加强和扩大服务、品牌、技术和质量来推进货物贸易的转型升级,提高档次和水平,切实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通过提高服务贸易在外贸中的比重来促进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协调发展。
(二)省文化出口基地
省文化出口基地是指文化服务出口产业相对集中、对外文化服务贸易基础强、示范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平台。文化出口产业是指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动漫创意、工艺美术、数字文化服务等领域。
(三)省离岸服务外包综合园区
省离岸服务外包综合园区是指在我省一定区域范围内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相对集中、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承接能力较强、示范辐射效应明显、包括两个及以上产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域。
(四)省离岸服务外包特色园区
省离岸服务外包特色园区是指在我省一定区域范围内某一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相对集中、承接能力较强、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域。
(五)省在岸服务外包示范园区
省在岸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是指在我省一定区域范围内服务外包产业相对集中、服务外包产业承接能力较强、在岸服务外包示范辐射效应明显的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创建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调发展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贸易发展目标明确,出台鼓励服务贸易发展的扶持政策;
(二)基地货物贸易发展基础良好,服务贸易发展定位明确,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外贸总额的比重超过5%,服务贸易进出口企业超过5家以上;
(三)基地运营机构健全,设有专门部门,专人专职负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协调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条 申请创建省文化出口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发展文化对外贸易,推进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目标明确,出台鼓励文化贸易发展的扶持政策;
(二)基地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具有孵化文化出口企业的条件,有能力在3–5年内培育浙江文化贸易领域的领军企业;
(三)基地内文化出口企业10家以上或者文化服务出口超过50万美元;
(四)基地运营机构健全,设有专门部门,专人专职负责文化贸易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申请创建省离岸服务外包综合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发展服务外包,发展目标明确,出台鼓励与扶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离岸服务外包综合园区至少包括两个产业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园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 园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5家以上(含);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合计1000万美元以上(含)。
(四)园区运营机构健全,设有专门部门,专人专职负责服务外包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申请创建省离岸服务外包特色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发展服务外包,发展目标明确,出台鼓励与扶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园区内企业某一离岸服务外包领域或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定位明确;
(三)园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 园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5家以上(含);
2.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合计500万美元以上(含)。
(四)园区运营机构健全,设有专门部门,专人专职负责服务外包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申请创建省在岸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发展服务外包,发展目标明确,出台鼓励与扶持在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园区发展定位明确;
(三)园区需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 园区内在岸服务外包企业5家以上(含);
2. 在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合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四)园区运营机构健全,设有专门部门,专人专职负责服务外包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创建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基地所在地经济社会情况介绍、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发展规划、扶持政策(附件2)。
(三)《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已设立服务贸易企业一览表》(附件3)。
(四)当地政府为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
(五)证明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的材料(合同、相关凭证等)。
(六)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参与创建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可向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并行文报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方审核的材料予以认定,经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执行国家的相关扶持政策。各地对经认定的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也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重点联系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发展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表。
第十六条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每三年组织一次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基地继续列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发生合并、分立、转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浙江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违法违规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
(四)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未落实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造成重大网络安全事故的;
(六)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资格的基地,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创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