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 04- 29 15: 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舟政发〔2023〕3 号)和《舟山市推动内外贸双循环发展促进“地瓜经济”提能升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商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功能区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做好具体项目的审核申报,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在舟山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条 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提升对外贸易核心竞争力。对重点外贸进出口龙头重点及新增的企业、平台进行奖补。

(二)提升国际贸易风险防范能力。对外贸企业在出口信保、外汇、融资等方面进行支持,降低外贸企业经营风险,提升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性。

(三)加大支持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推进以境内外实体展为主结合数字参展的拓市场方式,政企联动“走出去”,组织全市企业出国(境)拓市场抢订单。

(四)千方百计形成贸易新高地。支持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加快特色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国际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航运物流等服务贸易规模做大做强。

(五)推进外贸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出口订单监测,对“订单+清单”系统企业给予奖励,加强外贸预警机制建设,推进品牌培育工程,推进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加大商务运行监测系统建设力度,支持外贸数字化发展。

(六)对实际利用外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制造业项目、高端现代服务业实体项目及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含子公司)设立的区域总部(包括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国际贸易中心等)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提高招引外资企业的质量。

(七)加强大型贸易企业培育招引。支持和鼓励各地加大商贸企业培育招引力度,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进行奖励。支持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列入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和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的企业和对全市商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

(八)支持限上社零单位规模发展。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新增纳统批零住餐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鼓励规上工业企业积极发展批发零售业务,新设贸易公司并纳统的,给予一定奖励。

(九)积极培育消费新业态。大力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努力营造消费新场景,充分发挥舟山产业和创新优势,着力推动体验消费、定制消费和旅游消费,优化商贸服务,提高体验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促进活动,努力提振和扩大消费,全力支持未来市场建设。强化消费市场环境建设,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环境安全。

(十)提升公共消费平台品质。支持多层级智慧商圈、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的消费聚集和引领作用,对相关改造提升等项目予以奖补。

(十一)支持电商平台企业加快发展。支持市数字生活新服务平台做大做强,推动实体商贸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提升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示范基地、直播基地、示范村、示范企业等示范单位,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十二)加快推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推进小岛商贸业发展,对城乡物流配送、农批市场改造提升、海岛共富结对小岛商贸业等项目实施予以补助。支持开展市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和商贸示范村创建,推进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支持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技能培训和资源对接活动。

(十三)扎实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支持商贸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对列入市级以上的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在冷链设施设备购置、流通设施改造、销售末端网络等环节的项目投资项目予以一定补助。

(十四)鼓励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经认定且运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及跨境电商进口集聚区,给予主办方一定的扶持奖励。对园区内引进的跨境电商企业分档予以一定奖励。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做大做强。

(十五)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销售平台新开店铺且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分档予以一定奖励。对跨境电商 B2B 出口企业年度出口额排名靠前的企业予以分档奖励。

(十六)积极引导和支持以进口大豆为主的离岸现货市场贸易类企业落户舟山。对于在舟山设立以大豆为主的离岸贸易的贸易类企业总部、注册资本金达到一定规模且有实际贸易额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贸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新增额分档予以奖励。招引企业积极入驻,鼓励做大做强。

(十七)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舟山市市级商务促进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商务促进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一般分为刚性政策兑现法、因素法和项目法。刚性政策兑现法由商务部门根据已出台的刚性兑现政策确定奖补企业名单进行分配;因素法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由商务部门提出分配因素分配至各区块;项目法由商务部门根据已出台的商务类政策制定具体补助方案及分配方式。

  市商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商务经济工作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

原则上,市商务局应在年度预算批复2个月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职责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市政府批准同意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除刚性兑付资金外,要及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原则上,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按照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具体申报主体(其中,因素法分配资金应在收到专项资金1个月内制定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同时还应将专项资金的兑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备案。对各区块项目验收不通过或不符合规定的,由各区块负责资金收回,市商务局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各县区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 市商务局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导各县(区)、功能区商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市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 各区块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商务促进扶持政策引导到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同类型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本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出台的政策兑现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亦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补充调整。原《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产业〔2020〕18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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